◇典型案例:

一、行政诉讼案件:

1、劳动局不让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

刘某系某化工机械厂职工,职位:水压机锻工。主管部门为化工部。按照广州市劳动局1988年2月8日发文给某化工机械厂的《职工提前退休工种审查通知书》,刘某从事职位属于高温岗位,该工种按照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该条规定:高温工作,男年满55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办理。 2000年5月26日,某化工机械厂由广州机电工业资产经营公司托管,主管部门为机械工业部。2005年5月16日,刘某向广州市劳动局申请提前退休。2005年6月23日,广州市劳动局以主管部门为化工部,化工部《特殊工种名录》无“水压机锻工”为由,发文“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一审法院维持了广州市劳动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审,经蒋正军、朱律师代理,改判撤销广州市劳动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信息时报》2005年3月18日A15版)

2、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如何征收才是合法?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增城罗某于1997年购买小货车,并到车管所进行登记。1998年,罗某转让小货至周某,嗣后,周某转至杨某,杨某转至夏某,夏某转至陈某。上述车辆过户,当事人均未办理任何过户手续。2002年,陈某驾小货车于广汕公路不慎,致路人岳某重伤。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名起诉陈某,岳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罗某作为车主赔偿损失100万元。增城法院一审判决罗某赔偿17万元。罗某上诉。二审阶段,经蒋正军、朱律师代理,为罗某挽回损失。广州中级法院改判判决驳回岳某该诉请,罗某免责。本案经《信息时报》、《新快报》报道,为广州首例“车辆连环转让,车主不承责”的二审改判案。(《信息时报》2003年5月27日A16版)

三、房地产纠纷案件:

1、购房定金能否退回?

吴某向某地产公司购买房屋(总房价50万元),于2004年7月10日签订认购书,同时交纳定金20000元。认购书约定:吴某于2004年8月10日持认购书、身份证原件前往售楼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至2005年6月10日,双方仍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告吴某认为:自己在2004年8月10日前往售楼部,销售人员要求他先交首期15万元再签合同。自己一怒之下就不签。所以自己没有错。地产公司有错,应该退还定金。
被告某地产公司认为:公司多次通知了吴某,2004年8月11日、2004年10月11日都通知过吴某签约。吴某不来,吴某有过错,定金不能退。
时为某地产公司法律顾问的蒋正军、朱律师出庭,答辩认为:吴某声称2004年8月10日磋商细节,吴某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吴某无证据证明自身对于至今未签约无主观故意。
经一审二审,某地产公司均胜诉。

2、房地产迟延办证违约金如何计算?能否计算到领取房产证之日?

吴某向某地产公司购买房屋(总房价50万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产证。如因卖方过错导致迟延取得房产证的,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补偿方式。吴某于2002年1月10日入住,至2004年10月9日仍然未拿到房产证。
原告吴某认为:地产公司应支付自己迟延办证违约金94450元(50万X 2.1÷10000 X 900天=94500元)。
被告某地产公司认为:公司已经在2002年5月25日为吴某所在楼宇整体递交测绘所测绘,2003年2月1日,测绘所将测绘结果交付公司,公司在2003年2月2日,公司即刻递交办证资料至房管局,2003年3月1日房管局出证。只不过没来得及通知吴某,另外吴某还欠多出面积差款7000元,应支付我公司。
时为某地产公司法律顾问的蒋正军、朱律师出庭,答辩认为:吴某计算违约金有误,违约时间应为2002年4月10日至2002年5月25日期间,违约金为4725元。测绘所办理测绘时间、房管局办理发证时间我方无法控制,应予以免责。证件办妥之后何时交付业主问题,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调整范围,故2003年3月1日至2004年10月9日阶段不应计算违约金。
一审法院,确认了2002年4月10日至2002年5月25日、2003年3月1日至2004年10月9日两阶段违约金。二审法院仅确认了2002年4月10日至2002年5月25日违约金4725元,并要求吴某以面积差款7000元予以抵消,不足部分2275元由吴某交地产公司。某地产公司胜诉。

3、物业管理费大赠送,没这好事!

夏某向某地产公司购买房屋,销售人员告知夏某,如果其介绍他人购房的,地产公司可以赠送物业管理费。介绍购买一套房,赠送5000元。两周后,销售人员又电话夏某,可以给夏某想方设法申请到30000元的物业管理费。2004年5月10日销售人员要求夏某签订了认购书及房屋买卖合同,同时销售人员为夏某签署了六份《物业管理费赠送申请书》,该六份《物业管理费赠送申请书》表明夏某介绍周某、方某等6人购买该小区房屋。事实上夏某根本不认识该6人。2004年8月1日,地产公司发现了该销售人员作弊行为,不同意赠送夏某30000元物业管理费。夏某起诉地产公司,要求赠送30000元物业管理费。时为某地产公司法律顾问的蒋正军、朱律师出庭,答辩认为:销售人员超越代理权限作出的代理行为无效,同时由于夏某有主观恶意,也不构成表见代理。经一审二审,某地产公司均胜诉。

4、物业管理费该不该交?业主维权知多D!

石某、田某为某花园小区业主。TC公司于2001年与建设单位签约进入小区物业管理。石某、田某自入住至今未交纳物业管理费。TC公司于2006年委托蒋正军、朱律师起诉石某、田某,要求石某、田某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石某、田某领到传票当日,立即起诉广州市海珠区物价局,要求海珠区物价局撤销TC公司物业管理费收费资质,收回收费许可证。TC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经二审,驳回石某、田某诉请。认为依据新物业管理条例,物价局无需制作收费许可证,原收费许可已经撤销,收费标准由市场决定。石某、田某诉讼不当。2006年1月,该行政诉讼完毕,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诉讼恢复审理,法院仍判决: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并招标确定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之前,石某、田某仍应支付TC公司拖欠之物业管理费。

5、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陈某租赁庄某商铺,2004年5月,庄某通知陈某将转让商铺,问陈某意向如何。陈某当时未置可否。6月,庄某将商铺转让给孟某。孟某向陈某要求上涨租金。陈某诉讼,要求撤销庄某与孟某交易,行使优先购买权。经蒋正军、朱律师代理,庄某胜诉。

6、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好,更换没商量!

某地产公司聘请某物业公司对广州市某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该物业公司服务不好,帐目不清,遭受业主多次投诉。合同期满竟要挟地产公司要求续签《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经过多方协商,物业公司不愿退出小区。本案中,蒋正军、朱律师提供非诉讼服务,终于迫使该物业公司退出小区。(《信息时报》2003年9月27日)

7、房地产中介公司与业主居间合同纠纷案

某房屋由张某与钟某共有,张某于2005年初向某中介公司放盘50万元出售,双方《房屋买卖承诺书》约定:成交后,由张某支付该中介公司成交价的5%作为佣金。若张某违约不出售房屋,也须支付该佣金。2005年5月,中介公司找到区某以50万元购买该房屋。此时钟某认为张某无权放盘,他没有同意。中介公司起诉张某,并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经蒋正军、朱律师代理,张某胜诉,只需退回实收定金,佣金无须支付。

8、房地产合作开发案件

广州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某建设开发公司返还房地产合作开发投资款800万元案件,诉讼胜诉。经协商,以合理价格进行变卖,较好地维护了原被告双方的权益。

四、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非诉讼方式,代表广州某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协商,解决数千万元工程款争议。

五、公司法律事务

1、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拟订、修改《股权转让合同》,跟踪《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全程。以一纸律师函,为广州某公司讨回百万元股权转让款。
2、公司欠款,股东负啥责?
东莞某公司(公司已经停业,被吊销执照,无办公地址,无财产)欠北京巩某20万元,巩某诉讼,要求东莞某公司与股东夏某偿还该款项。经诉讼,股东夏某无须承担偿还责任,仅负清算责任。
3、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侵权案
乔某为某公司出口部业务经理,某公司与其签有《保密协议》。乔某工作两年后离职设立新公司,与原公司业务性质基本一致。某公司诉乔某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业秘密,索赔20万元。经蒋正军、朱律师代理,充分论证某公司保密制度之瑕疵、是否存在公知技术等,经广东省高院二审,乔某胜诉,仅须赔偿5万元。

六、债务追收及不良资产处置案件:

1、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某支行诉番禺XX园山庄案件,为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某支行追回欠款数千万元。
2、香港某投资公司诉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广州分公司案件,为香港某投资公司追回欠款数千万元。

七、另外蒋正军、朱律师还办理过以下案件:

1、杨某、马某、李某抢劫案;
2、唐某故意伤害案;
3、港商蔡某与深圳居民罗某离婚案件;
4、代理16名客车司机诉广州某物流公司劳动纠纷案件;